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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/03/22 10:57:00 查看1122次 来源:张越律师
法律咨询
叶某和刘某是同事,经过接触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便同居了。2017年年底,叶某和刘某在老家举行了结婚仪式,但未办理结婚登记。后来因为感情不和,双方争吵不断,他们该怎么解除同居关系呢?需要“离婚”吗?
律师答疑
叶某和刘某未登记结婚,不涉及离婚。按照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1994年2月1日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没有登记结婚的,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,之后的应认定为同居。《民法典》规定,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。取得结婚证,即确立夫妻关系。男女双方未经法律认可的同居关系,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。《民法典》规定,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因为同居关系本身就不是《民法典》调整的内容,不受法律保护,所以《民法典》规定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当事人要想解除同居关系,男女双方可以协商解决。若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纠纷,可起诉至法院,法院应依法受理。也就是说,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,就像男女朋友分手一样,协商解除即可,无须通过法院。只有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时,法律才会介入。
张越律师,辽宁大学法律硕士,律所创始合伙人,诉讼业务部负责人,从事律师工作多年,承办过各类民事、刑事案件,法律实务经验非常丰富,法律理论基础扎实。
曾任内蒙古经济生活频道《生活早知道》《新闻天天看》特邀律师、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成员、中国人民大学律师成员、行政争议化解与法治政府建设论坛成员、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论坛成员。
专长:刑事辩护、婚姻继承、交通事故、民间借贷、合同纠纷、房产纠纷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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