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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/03/19 13:36:23 查看1167次 来源:张越律师
法律咨询
您好,我和我的妻子于1990年办了婚宴,但当时我们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婚后,我觉得的夫妻生活还算和谐,可妻子对我们的婚姻生活却不大满意。1993年,妻子以我们二人未领结婚证而婚姻无效为由肆意地和某男子同居,并以夫妻相称。我想咨询一下,我和我妻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那我们二人的婚姻有法律效力吗?
律师答疑
您与您妻子构成事实婚姻,事实婚姻是有法律效力的。事实婚姻通常定义为没有配偶的男女,未进行结婚登记,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,而且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。事实婚姻中,男女已经具备了婚姻关系存续的实质要件,只是缺少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,因此事实婚姻双方适用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。
发生纠纷时,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认定是有区别的。法律作出了具体规定,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的公布实施为分界点,在此之前,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按事实婚姻处理;在此之后,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则按同居关系处理。结合您自身的情况来考虑,您与妻子从1990年办理了婚宴,婚后就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。可见,您二人的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,因此您二人的婚姻属于事实婚姻,具有法律效力。
法律依据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
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,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,应当区别对待:
(一)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前,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按事实婚姻处理;
(二)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后,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;未补办结婚登记的,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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